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道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琰,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濠塘路金典名都二层。法定代表人:陈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友,鄂州市古楼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再审申请人李道顺因与被申请人鄂州市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道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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