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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宣化劝业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春霞
审判员:蒋怡念
审判员:刘光乐

书记员: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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