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凤某
李宝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凤某。
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凤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凤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小垒
审判员:杨燕
审判员:田伶
书记员:张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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