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卢邦家(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
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始项目部
李久辉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邦家,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3-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始项目部,住所地:建始县官店镇居委会三组。
负责人徐文海,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久辉,该项目部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追加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始项目部(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建始项目部)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邹蜀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邦家、被告恒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家胜、第三人恒大公司建始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李久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系被告恒大公司依法成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特征,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根据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第三人作为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系成年公民,具有劳动者资格。原告经第三人同意在该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接受其管理和安排,因此原告与第三人恒大公司建始项 目部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称本次诉讼是民事纠纷案件,不是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出的诉讼,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因原告申请仲裁时就以第三人恒大公司建始项 目部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后认为其没有法人资格而把被告恒大公司作为申请人,由于第三人是被告恒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三人在其财产不足以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时,被告恒大公司就要代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后应当视为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及第三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受伤后与第三人发生劳动争议,同年12月25日向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并主张权利,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被告、第三人的该项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始项目部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第三人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始项目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系被告恒大公司依法成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特征,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根据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第三人作为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系成年公民,具有劳动者资格。原告经第三人同意在该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接受其管理和安排,因此原告与第三人恒大公司建始项 目部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称本次诉讼是民事纠纷案件,不是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出的诉讼,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因原告申请仲裁时就以第三人恒大公司建始项 目部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后认为其没有法人资格而把被告恒大公司作为申请人,由于第三人是被告恒大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三人在其财产不足以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时,被告恒大公司就要代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后应当视为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及第三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受伤后与第三人发生劳动争议,同年12月25日向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并主张权利,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被告、第三人的该项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始项目部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第三人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始项目部负担。
审判长:邹蜀奇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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