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谭届人(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
曹菁(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
黄某曼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字号:大展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谭届人、曹菁,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曼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湖滨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詹右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曼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敬华
书记员:万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