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杨家口火车站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连娟诉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告职工,被告有义务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原告自行垫付部分应由被告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连娟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825.9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告职工,被告有义务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原告自行垫付部分应由被告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连娟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825.9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轧红芸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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