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
王某
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唐山市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和、王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唐山市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和、王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和、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和、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李某和、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和、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和、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李某和、王某负担。
审判长:高玉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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