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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态与恩某某巴东县银某煤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远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恩某某巴东县银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锦衣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740705XU。
法定代表人:陈方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远态诉被告恩某某巴东县银某煤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李远态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某某巴东县银某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某某巴东县银某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远态撤回对被告恩某某巴东县银某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李远态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钱财保

书记员:向宏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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