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光元、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静 审 判 员 张启国 人民陪审员 严清东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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