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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与高某某、张兰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维,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母亲。被告:崔英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妻子。被告:宋若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长子。被告:宋林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长女。被告:宋林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次女。被告:宋伟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系死者宋永军三女。

原告李远与被告高某某、宋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1月8日被告宋永军去世,原告李远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兰某、崔英辰、宋若平、宋林芳、宋林红、宋伟芳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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