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维,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妻子。被告:宋若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长子。被告:宋林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长女。被告:宋林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次女。被告:宋伟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系死者宋永军三女。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宋永军母亲。
原告李远与被告高某某、宋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1月8日被告宋永军去世,原告李远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兰花、崔某某、宋若平、宋林芳、宋林红、宋伟芳为本案被告。2018年2月27日原告李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兰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远撤回对被告张兰花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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