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程瑞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系李某某之妻。
被告:李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
被告:米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
被告:李丙(兵)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娜,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发、米某某、李丙(兵)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郝路祥
书记员:韩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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