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李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书宇
书记员: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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