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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于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顾永军
审判员:张树伟
审判员:费静平

书记员: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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