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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于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2353号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于某名下的冀C×××××号东风起亚小型越野汽车的车辆手续,现因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或撤销)对被告于某名下的冀C×××××号东风起亚小型越野汽车的车辆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2353号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于某名下的冀C×××××号东风起亚小型越野汽车的车辆手续,现因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或撤销)对被告于某名下的冀C×××××号东风起亚小型越野汽车的车辆手续的冻结。

审判长:顾永军
审判员:张树伟
审判员:费静平

书记员: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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