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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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