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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辰,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广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广义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怀臣

书记员: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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