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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辰,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广义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怀臣
书记员: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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