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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先与彭国光、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04民初915号原告:李进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么金玉,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被告:彭国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保德县。被告:山西大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98XXXX。法定代表人:李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史振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进先与被告彭国光、孙某某、山西大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进先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国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进先撤回对被告彭国光的起诉。审判员王祎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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