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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李某等与姚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进。
原告李某。
原告李惹。
被告姚某某。
第三人姚岚。
第三人李问。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四清、夏传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进、李某、李惹与被告姚成丽、第三人姚岚、李问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进、李某、李惹、被告姚成丽、第三人姚岚、李问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四清、夏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进、李惹、李某父亲李耕村与被告姚某某系再婚夫妻,原告李进、李惹、李某系其父亲李耕村亲生子女;姚岚、李问是李耕村的继子女。2013年3月11日,李耕村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房屋均留给被告姚某某,并经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公证。2014年4月15日李耕村病故。同年4月28日被告姚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处领取一次性抚恤金296287.5元。嗣后,原、被告因分配以上款项产生分歧,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居民户口簿、亲子证明、支出凭单、登记表、遗嘱、公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本案中李耕村系军人,其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根据规定给予亡者家属一定的金钱,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当由其配偶、子女共同共有。因被告姚某某年事已高,且在李耕村生病期间一直由其照顾李耕村生活起居,故在分配抚恤金时予以适当照顾。对于抚恤金296287.5元,扣除给予被告姚某某适当照顾的30000元,余款266287.5元由原告李进、李某、李惹与被告姚某某、第三人姚岚、李问共计6位亲属平均分配,每人为44381.25元。原告李进、李某、李惹还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延迟给付抚恤金的利息,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姚某某辩称的原告主张的对象错误程序不当,被告应享有全部的抚恤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李进、李某、李惹抚恤金共计133143.75元;
二、驳回原告李进、李某、李惹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姚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原告李进、李某、李惹负担878元,被告姚某某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承担部分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曲

书记员:郑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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