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XXX弄XXX号楼6、7层。
法定代表人:张园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强,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古育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强,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古育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沪民初75号民事裁定,冻结李某某、古育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某某、古育林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的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某某、古育林银行存款人民币3亿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旭军
书记员:黄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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