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邓坦克,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64051U。
地址: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
委托代理人刘杨,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杨山林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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