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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李志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张春远,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李志坤,农民。
被告冯树波。
被告井陉县公路管理站。
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南路11号。

被告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258号。

委托代理人赵彦飞,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志坤、冯树波、井陉县公路管理站、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李志坤、冯树波、井陉县公路管理站、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李志坤、冯树波、井陉县公路管理站、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朝勇
审判员:徐瑞云
审判员:闫继峰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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