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原告:韩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和,男,成年。被告:刘金正,男,成年。
李某某、韩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7年被告以投资为由在原告处拿了25000元(20000元打款5000元现金),后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7000元,剩余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上述款项。
原告李某某、韩立与被告刘某和、刘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韩立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韩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 宁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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