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宾,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万堤镇前屯村南头。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兴县人。
李某某与大名县俊海服饰有限公司、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佩
书记员: 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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