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96号。
代表人陈先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陶磊,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迎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春光,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曾用名周某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县国庆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
法定代表人尹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下称阳某财保黄冈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迎某、周某、浠水县国庆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阳某财保黄冈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某财保黄冈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涂建锋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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