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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左某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联系。
委托代理人:褚宗伟,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霸州市凯淏装卸服务中心投资人,联系。

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某为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温少波

书记员:刘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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