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哲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被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春苗,系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翁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对被告翁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娟霞
书记员: 陈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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