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沈玉明,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无业,(原号码:XX)。
原告李某诉被告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抵押物折价后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对前期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被告认可至2013年6月15日前不能偿还欠款,自愿将其名下车牌号为京N×××××思铂睿轿车连带车牌整车以30万元的价款折抵给原告,余款2万元于2013年6月25日前偿还。上述还款协议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以抵押车辆折抵借款30万元并偿还剩余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名下车牌号为京N×××××思铂睿小型轿车整车连同车牌号以30万元价款折抵给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剩余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殷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洋 审 判 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
书记员: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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