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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