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汽运城10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6748496X6。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有亮,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晓平,男,生于1964年9月6日,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鄂28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被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6月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6)鄂28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因李晓平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李晓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以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于原告李某某经济困难,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汪秋红 审 判 员 邱宗南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书记员: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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