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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
被告姚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磊,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月利息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约定月利息2.5%过高,超出法律规定2%部分不予保护。被告赵某某此笔债务发生在与被告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姚某应共同给付。被告赵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某借款800,000.00元及利息209,400.00元(截止2016年6月19日,均按月利息2%计算,减去已付利息34,000.00元=238,000.00元)。
如被告赵某某、姚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5.00元,由被告赵某某、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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