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赵某某
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刘爱奉
原告:李某。
被告:赵某某,迁安市牧场口镇卫生院职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
负责人:杨国华,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爱奉,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孙艳春
书记员:倪静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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