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中,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宝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107国道东侧大营道口。法定代表人:韩宝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桥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西路518号华海大厦606号。法定代表人:乔庆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青,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418号新房大厦8层。负责人:李孟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宝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保定桥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宝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保定桥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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