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伟,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宽,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公司)、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伟、被告杨某某、被告亿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振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9920元及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预成立亿腾海景酒店进行经营,2016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签订《装修协议合同书》被告杨某某将位于北戴河区建材休养院卫生间改造工程,以连工带料形式承包给原告。并对装修项目进行了详细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59920元。并约定在2016年8月25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装修项目,并交付被告杨某某。后二被告在原告装修的建材休养院处成立亿腾海景酒店进行经营。但被告杨某某并未在2016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认为二被告共同经营亿腾海景酒店,原告为二被告卫生间进行装修,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但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杨某某辩称,我把卫生间连工带料方式承包给李某,双方约定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现在发现瓷砖凹凸不平,缝隙不均,镜片后面没有贴瓷砖,洗手盆、管道砖都没有贴,漏了很大一个地方,做的防水漏水,当时总找原告维修,原告从2016年到现在都没有来,违反了当时的合同,防水没有做好,把门和口线都腐烂了,卫生间的顶漆面都坏了,灯也都坏了,维修的费用大概在17、18万左右,所以我没有办法给这笔钱。
亿腾公司辩称,一、亿腾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亿腾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亿腾公司独自承包经营亿腾海景酒店后,于2016年5月,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亿腾海景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发包给了杨某某,工程内容包括:酒店楼体外围防腐木粉刷、大排档铁柱粉刷、酒店客房、走廊地毯铺设以及本案所涉卫生间改造。杨某某承包亿腾海景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后,自行作为发包人将本案所涉卫生间改造工程分包给了李某。因此,本案并不存在亿腾公司与杨某某合伙出资经营亿腾海景酒店,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情况。且与李某存在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主体系杨某某,而非亿腾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某起诉所依据的其与杨某某签订的《装修协议合同书》,不能约束亿腾公司。李某要求亿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根本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李某完工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约定。若仍按《装修协议合同书》所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支付工程款,则显示公平,将严重损害发包方的权益。因此,法院应对李某请求支付的工程款予以减少。综上所述,为维护亿腾公司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要求亿腾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李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1、2016年5月12日杨某某与李某签订的一份装修协议合同书,证明杨某某将位于建材北戴河休养院卫生间工程以连工带料的形式交给李某施工。2、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亿腾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证明杨某某为亿腾公司监事。
亿腾公司提供,1、房屋租用协议,证明被告亿腾公司独自承包经营亿腾海景酒店。2、《工程承包结算协议》和《收据》,证明系杨某某从亿腾公司处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卫生间改造工程分包给了原告,且亿腾公司依约向杨某某支付了工程款。3、工程质量照片,证明原告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贴砖高定不平、缝隙不均;镜子后面未贴瓷砖;洗手盘下面未改暗管、屋顶漏水等严重问题。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据此,认定事实如下:亿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朱磊,杨某某为监事。2016年4月26日亿腾公司与建材北戴河休养院签订房屋租用合同。2016年5月1日亿腾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工程承包结算协议,协议约定:“杨某某承包亿腾公司酒店楼梯外围防腐木粉刷、大排档铁柱粉刷、卫生间改造以及酒店客房、走廊地毯铺设工程,工期2016年5月2日至6月10日共40天,工程款58万元,付款方式:材料进场开工后付款30万元作为预付款,工程完成50%时付20万元,全部工程完工后结清余款,预留5%质保金,质保一年。”杨某某施工后,亿腾公司于2016年5月2日付款30万元、5月21日付款20万元、2017年1月22日付款51000元,亿腾公司尚欠杨某某29000元质保金未付。
2016年5月12日杨某某将卫生间改造工程,以连工带料形式承包给李某,杨某某与李某签订《装修协议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59920元及装修具体项目,并约定2016年8月25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组织施工后,于2016年6月初完工,亿腾公司2016年6月中旬投入使用,被告至今未付款。
本院认为,杨某某将其承包的亿腾公司的装修工程中的卫生间改造工程转包给原告李某,双方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工程并已交付使用,杨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亿腾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尚欠杨某某工程款29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张杨某某作为亿腾公司监事,应予亿腾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以原告工程质量问题致其损失而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诉解决。
综上所述,被告杨某某应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款359920元及利息,亿腾公司在29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款35992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秦皇岛市亿腾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29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9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 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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