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茂强(系李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冷东东、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东
书记员: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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