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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转院与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矿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转院
李明林(北京法特律师事务所)
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李转院,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林,北京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矿建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峰,董事长。
原告李转院与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矿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转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矿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初,被告承建的66031部队怀来县工地的公寓楼、综合楼、锅炉房、车库等主体工程已完工,其与原告协商,由原告组织施工人员为这些建筑物搞相关的保温加涂料、加外墙变形缝安装及外墙抹灰、外墙单做饰面层工程。
当时约定:含保温加涂料加外墙变形缝安装的外墙体工作每平米为200元工料费,外墙抹灰工料费为每平米15元,外墙单做饰面层每平米38元工料费。
由于被告要求工期较急,故原告同意先进料施工,由被告按当时口头约定的协议起草完善书面“装饰装修合同”。
然而,原告组织人员从2015年8月中旬开始施工至2016年4月底,按与被告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
在此期间原告一再催促,被告主管人员王晖不仅没有完善与原告的书面合同,且仅付给原告460000元工料费,尚欠约120余万元至今未与原告结算,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与原告结算在66031部队怀来工程为其装饰装修的费用,并给付尚欠工、料费用约120万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66031部队怀来工程综合楼、公寓楼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车库、锅炉楼外墙的涂料及加气块工程完工照片;2、电话录音;3、工程结算单;4、外保温涂料分包合同;5、综合楼室内照片;6、取样检测委托单及材料检测报告单5份;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8、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9、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
被告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签订的真实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另工程未结算,无能够证实被告欠款的凭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转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签订的真实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另工程未结算,无能够证实被告欠款的凭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转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建华

书记员:张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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