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峰,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5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以投资需要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4.5万元,被告向原告承诺一周后归还借款。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瞿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15日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瞿某共计4.5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手机短信,被告通过其名下XXXXXXXXXXX手机发送短信,主要内容:“我从来没否认过借钱,其实你支付宝记录又没用,法院不能作证……我怕什么,我只是借你钱,到时候还你就是了,又不犯法……”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屏、手机短信记录、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手机短信等证据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925元,由被告瞿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叶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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