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高建波(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高建波,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兆瑞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克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8元,减半收取577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8元,减半收取577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吕仙华
书记员:徐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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