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跃珣。
委托代理人高宗,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李润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珣与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跃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跃珣承担。
审判员 高双志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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