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
张君保(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某
孙春香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被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孙春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孙春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张某某、孙春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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