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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智某、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朱自恺(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李智某
吴琨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朱自恺,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智某。
法定代表人靳二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琨,男,生于1975年6月1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智某、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智某、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张青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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