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昌成,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军,男,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以被告已经按欠条上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颉
书记员:曾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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