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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海军、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杨群峰(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徐海军
吴兴华(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群峰,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军。
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海军、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雁、被告徐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兴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已解除同居关系,且双方媒人徐海军已证实孙某某收到40000元彩礼,故被告孙某某应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共同生活一年有余且育有一子的事实,酌情部分返还彩礼,数额以25000元较妥。另被告徐海军在给付彩礼时身份为媒人经手人,且已将40000元交付孙某某,故不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双方争议的金戒指一枚,本院认为应属婚前赠与行为,被告孙某某可不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25000元。
二、被告徐海军对原告李某不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7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已解除同居关系,且双方媒人徐海军已证实孙某某收到40000元彩礼,故被告孙某某应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共同生活一年有余且育有一子的事实,酌情部分返还彩礼,数额以25000元较妥。另被告徐海军在给付彩礼时身份为媒人经手人,且已将40000元交付孙某某,故不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双方争议的金戒指一枚,本院认为应属婚前赠与行为,被告孙某某可不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25000元。
二、被告徐海军对原告李某不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7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425元。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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