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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武运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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