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起,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立,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李起与被告杨永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起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素青 审 判 员 袁军鹏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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