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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赟、李某某等与王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被告:王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被告:赵文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原告李赟、李某某与被告王书林、赵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赟、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6日被告王书林从原告母亲王书仙处借款10万元,原告提供王书林书写的借条一份,至今未还,并为债权债务问题将原告父母杀害。提供(2017)冀06刑初97号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王书林被判处死刑。被告赵文荣系被告王书林之妻,被告王书林借款时系和被告赵文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书林已被执行死刑,债务主体已不存在,没有明确被告。原告亦未提供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故原告李赟、李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赟、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兰水

书记员: 田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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