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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马长文、李文生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长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李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科,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素侠,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长文、李文生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提存在清河县人民法院被告的货款173,985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存到清河县人民法院被告马长文的货款173,98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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