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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道里支公司、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
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道里支公司
白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道里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浩存,职务经理。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道里支公司、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4.00元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4.00元免交。

审判长:李爱忠

书记员:张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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