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 冀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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