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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与池某某、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二被告父亲池孝向屈某借款4000元,借期10个月,原告李某有为担保人。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原告李某有于2017年3月27日为池孝偿还担保借款4000元。池孝于2017年11月17日因车祸死亡。原告李某有要求池孝的两个子女偿还原告李某有代池孝偿还的4000元借款。被告池某某、池某某辩称:对借款事实二被告没有参与也不知情,请求法院对相关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二被告对池孝所欠的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二被告放弃继承父亲池孝的全部遗产。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收条一份,证实借款情况及原告为池孝代还屈某借款的情况。原告提交的证人屈某证实:池孝跟其借款4000元,借条是池孝给打的,到期后原告代池孝偿还了借款。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证人证言及二被告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池孝于2016年1月27日给屈某出具4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向屈某借款4000元,年利息2分,借��10个月,2016年11月27日还,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担保人为原告李某有。2017年3月27日,原告代池孝偿还屈某借款4000元,屈某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被告池某某、池某某是池孝的儿女。池孝于2017年11月死亡。二被告放弃继承父亲池孝的全部遗产。
原告李某有与被告池某某、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有、被告池某某及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作为担保人,替二被告的父亲池孝向屈某偿还借款4000元后,有权要求借款人池孝给付代其偿还的借款。现借款人池孝已死亡,二被告作为池孝的合法继承人,虽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池孝的遗产,但二被告作为池孝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仍应在池孝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代池孝偿还的4000元进行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池某某、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池孝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李某有代池孝偿还的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在池孝的遗产范围内由被告池某某、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润芳

书记员: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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